天锦清障车后经依法认定,刘威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赵倩无责任。后经鉴定,赵倩的车辆损失为17万元,车内物品损失为17290元。
经审理查明,车主陈锋的重型货车挂靠在河北某汽车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且在河北某保险公司(下称A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救援公司的清障车在许昌某保险公司(下称B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2年9月和12月,陈锋和救援公司先后找到两家专业的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轿车起火原因进行了鉴定,两家公司均认定赵倩的汽车燃烧是因为车辆发电机线路因碰撞受损,在拖车过程中发电机线路因振动产生电火花引燃泄漏的汽油,最终将该车引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威驾驶被告陈锋的重型货车与原告赵倩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事实清楚,刘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锋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货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A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救援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救援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救援服务公司,在对赵倩的车辆施救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以避免新的故障发生,其因操作不当造成小轿车发生燃烧,对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烧毁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其应对因车辆被烧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车内物品被烧毁给原告赵倩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8809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救援公司辩称拖车过程中,拖车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符合三者险的约定,B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B保险公司述称,被保险车辆在拖车过程中发生失火不属于交通事故,在拖车过程中应视为一体,不存在第三者,不适用于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辩解,法院认为,在托运过程中,托运车辆与被托运车辆为一个整体,该案被告救援公司的清障车辆在对原告的轿车进行拖运的过程中,被拖车辆发生燃烧,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事故,故被告救援公司的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B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当时几名工作人员开着个皮卡车过来,看了之后要拖车。”朱先生说,“我说不需要拖车,让车冷却一会儿。”此时,经过近20分钟的冷却,朱先生的车辆恢复正常,他表示感谢后要驾车离开。工作人员说,清障的拖车已经在赶来途中,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拖车时,其服务费也要按照相应车型车费标准的50%收取,朱先生开的8座面包车要交165元的清障费。
工作人员向朱先生出示了一份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青岛胶州湾隧道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上面规定车辆在隧道内无法自行驶离的,胶州湾隧道管理方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清障,并收取清障施救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是7座及7座以下客车,220元/车次;8座至19座客车,330元/车次;20座至39座客车,380元/车次;40座及40座以上客车,440元/车次。《通知》还规定,对清障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清障施救服务时,其服务费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收取。由于着急离开,朱先生只好先交了165元后开车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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